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88年6月21日88學年度第2學期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1年6月4日90學年度第2學期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4年1月6日93學年度第1學期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4年6月8日93學年度第2學期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校務會議修正通過全文8點規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109學年度第2學期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校為管理校務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以充分運用資源,提升教育品質,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五條規定,設置國立臺南藝術大學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學生代表1人,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擔任,委員除校外人士外均為無給職。
委員任期二年,在每屆新任委員未經校務會議同意產生前,由上屆委員續 行職務。
本委員會委員因故出缺,得由校長逕行遴聘遞補之,再提請校務會議追認。其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三、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校務基金年度概算擬編之審議。
(二)校務基金經費收支及運用之績效考核。
(三)年度財務規劃及年度投資規劃之審議。
(四)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定之審議。
(五)其他關於校務基金預決算、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之審議。
四、本委員會運作所需工作人員,由現有人員派兼為原則。必要時,得進用專業人員若干人,其權利、義務及、待遇及福利於契約中明訂之,另人員進用要點另訂之。
本委員會之行政工作由主計室支援之。
五、本委員會得視任務之需要經校務會議之同意,分組辦事。
六、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並得邀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暨有關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